首 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交通资讯
交通事故案例
交通知识
交通安全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交通知识
律师文集
交通资讯
交通事故案例
交通知识
交通安全
酒后驾车
事故索赔
交通肇事
事故认定
事故处理
事故赔偿
事故鉴定
交通法规
文章列表
护理依赖程度确定标准
2017年11月8日
长沙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lwpwz.com/
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按生活自理范围5项指标①进食;②翻身;③大、小便;④穿衣、洗漱;⑤自我移动,判定其护理依赖程度:
(1)完全护理依赖(一级护理)指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
(2)大部分护理依赖(二级护理)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至四项需要护理者;
(3)部分护理依赖(三级护理)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一至二项需要护理者。
文章来源:
长沙交通事故律师
律师:
刘卫平
[长沙]
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手机网站
联系电话:18874233999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lwpwz.com/art/view.asp?id=898081441031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哪些?最新交规超载处罚条例是什么
2.车辆超载事故认定标准 超车肇事怎么处理?
3.最新交通法规扣分细则是怎样的?色盲色弱能考驾照吗,如何判断色盲色弱?
4.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要提交的材料 无牌无证的车出事故负什么责任
5.交通事故诉讼管辖法院受理情况是怎样的 倒车时候发生事故是否应负全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