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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时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如何
2017年11月22日
长沙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lwpwz.com/
一、公司制运营模式下出租汽车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在公司制运营模式下,出租汽车司机、替班司机与出租汽车公司之间的约定是内部关系,对外不发生法律效力。无论是出租汽车司机、替班司机还是转包司机驾驶出租车发生汽车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首先,应当由出租汽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作为直接驾驶出租汽车的直接责任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出租汽车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出租汽车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除了出租汽车公司和直接责任人以外,如果还涉及承包司机、转包司机、替班司机等其他对该出租车的运行于事实上位于支配管理的地位或享有运行利益的主体,出租汽车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可以依约定或其他相关规定向这些主体追偿。
二、在挂靠制运营模式下出租汽车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
挂靠制运营模式下,仍应以是否享有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为判断标准。来确定出租汽车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一般情况下,出租汽车公司、实际车主及直接责任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站根据《出租汽车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
文章来源:
长沙交通事故律师
律师:
刘卫平
[长沙]
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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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18874233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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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wpwz.com/art/view.asp?id=898874850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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