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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划分问题

2017年11月8日  长沙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lwpwz.com/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问题

  邻居韩有德(58岁)在韩家屯警区工作,2009年12月26日晚,骑摩托车在从家到警区值班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在一路口与一酒后骑摩托车车的男子(30多岁有两个孩子)相撞,对方(无证驾驶)当场死亡。韩有德昏迷不醒,经医院抢救发现脑部出血,小腿骨折。直到现在脑子不清醒,都不知自己如何发生的意外。
  请教一下,这是否属于工伤?在这次事故中对方死亡是否要承担责任?
  应如何处理?急急急!!!
  律师解答:
  首先可以肯定这是属于工伤,工伤的认定除了因为工作的原因,在工作的时间,发生在工作的地点这一规定外,根据我国的有关司法解释,还包括,上下班路线发生的交通事故也可以认定为工伤。
  在本案中,对方属于无证酒后驾驶,严重违反了我国交通规则的相关规定,在交通事故认定上,最主要的是看事故当事人有无主观过错,很明显本案的过错方在于对方当事人,因此他有赔偿事故损失的责任,虽然对方当事人在事故中已死亡,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要求当事人的家属索赔。
  本案可以这样解决,先找到交警部门对此事故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认定结果出来之后,保存证据,另一方面,自己安心养伤,把因为养伤用去的医疗费的发票保存好,以便将来起诉有证有据。
  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文章来源: 长沙交通事故律师
律师: 刘卫平 [长沙]
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874233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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