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卫平律师,长沙交通事故律师,现执业于,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一、伤情鉴定费用由谁承担
所有有关司法鉴定的费用都由司法申请鉴定者自行承担。
在一般情况下,有些受害人在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之前,为准确计算应该得到赔偿的数额,会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伤残登记进行鉴定。但是到了诉讼阶段以后,肇事方会以属于受害人单方面委托的鉴定结论无效为由进行抗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肇事方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并且交纳鉴定费用的,没有特殊情况,法院都会准许。但这势必会影响案件的审理进度;并且,由于鉴定费用价格不菲,受害方往往需要为此提前支出一笔钱,最后未必得到法院接受。
因此建议如果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认为自己的伤害程度可能构成伤残等级的,可以在向法院递交诉讼状的同时,申请法院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事后鉴定费用可列入赔偿请求内,依判决决定各方承担的大小来承担该鉴定费用。
二、司法鉴定的收费标准
第八条 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比例如下:
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
对于标的额较大的,可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
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金额上限。
三、伤情鉴定的情形
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
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
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
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根据法律规定,所有有关司法鉴定的费用都由司法申请鉴定者自行承担,但申请法院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可以事后鉴定费用可列入赔偿请求内。为大家带来伤情鉴定费用由谁承担的相关知识。若大家还有其他疑问亦或是其他问题,欢迎咨询。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机构是怎样的关于这一问题,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供您参考,下面跟着一起来了解下。
一、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机构怎么选
首先要选择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即,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能被法院认可。
其次,最关键的,就是在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中选择对我们有利的鉴定机构。把握好这一点,不是只看法律规定就能知道的,这完全是建立在是需要大量案件实践基础上。有经验的律师能在法律框架内大量实践基础上把握好这两点,实现委托人利益最大化。
发生交通事故后,鉴定机构的选择很关键,因为伤残级别直接决定了伤残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间接影响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时间,护理时间,营养费等赔偿项目。可以说,伤残差一个级别,赔偿款就会有少则几万,多则十几万的差距。
二、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机构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伤残鉴定机构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
三、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需要鉴定哪些
1.损伤程度鉴定即轻伤、重伤、轻微伤鉴定或称伤情鉴定。
2.伤残程度鉴定包括I级伤残至X级伤残。
3.因果关系鉴定指损伤与疾病的关系鉴定。
4.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若有,与患者死亡或残疾之间的关系。
5.保险理赔鉴定是否意外伤残、重大疾病、全残、失能达到保险理赔规定。
6.影像学资料的同一认定所提供X光片、CT等资料是否为同一人。
7.损伤后误工时间的审查。
上文就是对于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机构的相关介绍,如果选择的鉴定机构没有相关的鉴定资质,那么作出的鉴定结论也是不能被认可的,这点还请各位注意。更多交通事故鉴定的相关知识,你可以到进行深入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