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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项目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法

2020年12月14日  长沙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lwpwz.com/

 刘卫平律师,长沙交通事故律师,现执业于,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项目

  当我们在驾车行驶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行为规范,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规章制度,否则发生意外之后,将给自己带来极大的痛苦,接下来和一起学习一下下面这篇文章,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项目,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项目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项目,相关法规定为;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规定了死者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交通事故死亡十六项赔偿项目

  因此这些赔偿项目如下:

  交通事故死亡可以主张的赔偿赔偿费用

  1、因抢救、治疗支出的费用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数额,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4、交通费

  5、住宿费

  6、住院伙食补助费

  7、营养费

  8、因死亡支出的必要费用丧葬费

  9、近亲属交通费

  10、近亲属住宿费

  11、近亲属误工费

  12、因死亡丧失的收入损失死亡赔偿金

  13、被抚养人生活费

  14、近亲属的精神损失精神抚慰金

  15、财产损失物质损失赔偿金

  16、维护权利的损失律师费、调档费等

  通过的介绍,我们知道了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项目有哪些,比如,因抢救治疗支出的费用,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等。以上就是的总结,感谢你的阅读。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法

  核心内容:本文由为您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的阅读与关注!

  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打架斗殴、伤害杀人等涉嫌人身的暴力犯罪引起的赔偿均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范围,有关赔偿项目和标准均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

  第三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

  第四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


文章来源: 长沙交通事故律师
律师: 刘卫平 [长沙]
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874233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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