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卫平律师,长沙交通事故律师,现执业于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机动车辆虽然便利了我们的生活,但是同样的也造成了很多交通事故,在实践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甚至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那交通肇事罪量刑情节是怎样的交通肇事罪量刑幅度是怎样的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交通肇事罪量刑情节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注意,此处的30万元以上的数额,不是指事故本身造成的财产损失数额,而是指行为人无力赔偿的数额。按此标准,财产直接损失数额不到30万元,或者损失虽远远超过30万元但赔偿后不足30万元的,都不构成本罪;
4、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并具下列情形之一的: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严重超载驾驶的;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肇事罪量刑幅度是怎样的
交通肇事罪量刑幅度:
1、三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的,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刑期。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的,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五个月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的,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死亡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刑期;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一个月刑期。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30万元,负事故全部的,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1.5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30万元,负事故主要的,在六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2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并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
2、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且肇事后逃逸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刑期。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且肇事后逃逸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且肇事后逃逸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死亡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六个月刑期;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刑期。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30万元,负事故全部且肇事后逃逸的,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0.5万至1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30万元,负事故主要且肇事后逃逸的,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1万至2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具有《交通肇事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死亡二人、负事故全部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死亡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六个月刑期;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刑期。死亡二人、负事故主要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死亡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至一年三个月刑期;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五个月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重伤五人、负事故全部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刑期。重伤五人、负事故主要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五个月刑期;轻伤人数每增加,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死亡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刑期;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一个月刑期。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60万元的,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2万至3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符合本条至项情形之一,同时具有逃逸情节的,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
3、七年以上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在八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死亡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年至四年刑期;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参照上述规定。
以上就是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交通肇事罪量刑情节;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对交通肇事罪量刑情节和量刑幅度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犯下交通肇事罪除了判刑之外还附带一部分的民事赔偿。但是在现在生活当中存在着很多交通肇事罪赔偿不履行的情况。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交通肇事罪赔偿不履行怎么办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交通肇事罪赔偿不履行
交通肇事罪中,肇事人不赔偿的,法院会依法判处其刑罚,即不从重,也不从轻。
对于民事赔偿问题,被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一并审理;也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来处理。
二、交通肇事罪的刑事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
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的;
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的;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严重超载驾驶的;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
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的;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三、交通肇事赔偿如何划分
机动车发生事故产生损失的,首先由机动车投保第三者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付,不足部分由发生事故的各方按各自的大小分担。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入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损害赔偿。减轻机动车损害赔偿的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的,减轻80%一90%的损害赔偿;
2、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的,减轻60%一70%的损害赔偿;
3、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的,减轻40%一50%的损害赔偿;
4、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的,减轻20%一30%的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损害赔偿。
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各方当事人的,按比例分别承担损害赔偿。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交通肇事罪赔偿不履行的全部内容。当然对于附带了民事赔偿也需要根据被告的实际情况来考虑。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