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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多年后发病 怎么索赔 N种不赔偿理由法律如何规定? 四大误区需提防

2020年7月9日  长沙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lwpwz.com/

  刘卫平律师,长沙交通事故律师,现执业于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刘卫平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车祸多年后发病 怎么索赔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而像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有效期为一年。另外,民法通则还规定了一个最长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当身体遭受交通事故的创伤后,相关的赔偿一般针对当下及可预见的损害进行。但是,如果在10年,甚至20多年后,身体忽然出现了疑似当年受伤造成的新病症,还能否索赔在本文的案例中,有的当事人在间隔达26年之后追偿成功。法官分析,此类诉讼有两个关键点:诉讼时效和医疗鉴定。


  故事


  相似的案件不同的结果


  两个案子,案情相似,结果却不尽相同:当事人都遭遇了交通事故,她们分别在时隔26年和27年之后,针对自己身体出现的新的病症提起了诉讼。由于鉴定结论的不同,两个案件最终在赔偿数额上区别很大。


  案例1:1981年10月,14岁的王某骑自行车与另一名骑车人李某相撞。王某摔倒后,右眼角被自己的自行车闸把扎入,后被医院诊断为;左中枢性偏瘫、急性闭合性-脑损伤;等。


  交通队认定事故为双方皆有,双方当时达成调解协议:李某除负担王某伤后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外,再一次性给付她2500元赔偿。


  但26年后,王某突发癫痫,肢体抽搐,口吐白沫,后被鉴定出与当年的交通事故有关,当年的眼伤构成七级伤残。经过诉讼,石景山法院判决肇事者赔偿王某伤残赔偿金等14万余元。


  案例2:1982年10月,同样也是14岁的黄某发生车祸,医院诊断黄某为脑挫裂伤,并进行了开-手术。因肇事方被认定为全责,由其承担住院费并经协议一次性支付黄某8000元。


  之后,黄某病情恶化,继发癫痫、脑胶质瘤等病症,并于1997年发展为左半身瘫痪而生活不能自理。2009年,时隔27年,黄某提起诉讼,鉴定机构给出的结果是,不能确定上述所有症状都与当年交通事故有关。


  但此案已过诉讼时效,黄某面临败诉的风险。2009年12月,黄某接受丰台法院调解,此案最终以肇事方补偿3万元的方式终结。


  关键


  诉讼时效最长20年


  是否超过有效诉讼期,是这类案件当事人首先要面对的一个问题。


  房山法院法官陈某某说,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而像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有效期为一年。另外,民法通则还规定了一个最长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陈某某说,;如果被告提出对诉讼时效的抗诉,那么原告方就会面临失去胜诉权的可能,即官司可以打,但肯定赢不了,最终赔不赔得看肇事方愿不愿给。;


  关键


  医疗鉴定因果关系


  这类案件第二个关键问题,即法定鉴定机构给出的鉴定结论能否确定;当年的创伤和多年后的症状;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医学上,存在创伤后多年一些病症才会出现的情况,;但是因为时间久,这类案例的鉴定有很大的难度。;代理过众多医疗案件的律师,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主任郑雪倩说,因为人的身体是处在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中,多年后出现的症状可能是因身体发育、自然衰老,或是生活环境、饮食习惯,甚至是一些轻微的磕碰造成的。


  如果没有鉴定出因果关系,就无法追偿,就可能需要自己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


  一旦多年后鉴定为确定的因果关系,那么诉讼有效期就会重新计算,郑雪倩律师说,;因为新出现症状是新的损害事实,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新症状出现的日期算起。;


  对策


  全面检查


  当事人遭遇交通事故多年后最容易出现新症状的部位多为大脑、眼睛和一些脏器。


  陈某某法官提醒说,身体遭到创伤后,不能简单地针对受伤比较严重部位进行检查,如果像头部或眼部等部位也受了伤,即便轻微,也应做全面检查。


  及时鉴定索赔


  陈某某法官说,很多情况下,特别是成年人遭受创伤后,身体损害程度,包括是否伤残,致残的等级、后续治疗、护理都是可以在较短时间内诊断、鉴定出来,要提起诉讼应注意一年的有效诉讼期。


  病历很重要


  陈某某法官说,如果是一名青少年,特别是儿童遭受创伤时,因为身体发育较快,医生可能无法准确判断创伤带来的后续影响,因而无法在短时间内进行伤残鉴定,进而无法提供关于残疾赔偿金、继续治疗等费用的索赔诉讼的依据。


  而此时,病历将成为当事人日后索赔的重要依据,如病历上载有当年医院的医嘱:;定期门诊复查,不适随诊;。因此,一定要保管好当年的病历。







N种不赔偿理由法律如何规定? 四大误区需提防

交通事故索赔难,大家不是不知道,不仅向造成事故发生方索赔难,就连向保险公司索赔也是难。那么,对于保险公司各种不赔偿的理由,法律究竟是如何规定的呢我们一起看下文!



  交通肇事以及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难免会遭遇保险公司的;非医保用药不予赔偿;擅自转院不能赔偿;医保报销不可重复赔偿;自行购药用药当然不赔偿;。这n种不赔偿理由对吗法律究竟是怎样规定的下面案例告诉我们,4大误区需提防。


  非医保用药不予赔偿


  郑大爷被王某驾驶的货车撞伤后治疗18天,共支付医疗费13866.11元。保险公司认为,其与王某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款》约定,保险人有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核定人身伤亡赔偿金额的权利,该条款是双方依法达成的合意,并未违反任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于有效条款,而郑大爷用药中包含非医保用药5000余元,非医保用药虽不是说明药物全部为不合理、不必要,但不应由保险人承担不在医保范围内的用药。


  我国法律并未有;非医保用药不予赔偿;之规定。保险合同涉及的不仅仅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关系,还涉及第三人的利益,依据民法、合同法基本原理,非经第三人同意,合同双方不能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作出限制。该格式合同涉及的赔付对象是不特定的交通事故受害人,而受害人并没有参与保险合同的订立,让受害人接受该条款有失公平。此外,受害人在医院治疗,由医生根据病情决定用药,受害人和投保人均无法掌控,若保险公司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受害人非医保用药费用属于不合理、不必要的治疗开支,则应全额承担包括非医保用药在内的赔偿。


  擅自转院不予赔偿


  谢女士被闫某的货车撞伤,在区医院住院治疗半月后,自行转院到市中心医院治疗11天。事后,保险公司提出,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伤者擅自转院费用由伤者自担。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早因《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而作废。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只要经过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即是合法的医疗机构,患者作为消费者有选择权。更何况《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果对未经原治疗医院同意并经公安机关准许的伤者擅自转院治疗的情况,不区分实际情况,一律不予赔偿,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公平原则相悖。


  医保报销,不能重复赔偿


  马女士过马路时被刘大勇的四轮机动车撞伤。通过医保报销医疗费13700余元。事后保险公司提出,马女士经医保报销的医疗费要扣除,其不应得到;双赔偿;。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者居民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大小依法承担。我国现行法律是否有禁止受害人向医保部门报销后再向侵权人行使医疗费的赔付请求权,与侵权人无关。因此,侵权人的赔偿也没有理由因受害人向医保部门报销部分医疗费而予以减轻。


  自行购药、用药,保险公司当然不赔


  张老伯被赵小姐的轿车撞伤后,住院治疗32天,出院时的医嘱为:可视病情理疗、适当用中药,两个月后复查。张老伯出院后因理疗及在药店购买中成药费用3200余元。整个治疗结束后,与保险公司协商赔偿时,保险公司提出,张老伯理疗、中药费并非发生在医院,属于自行购药、用药性质,不应在赔偿之内。


  依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规定:;非处方药不需要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患者作为医疗消费者,有权自主选购非处方药,并按非处方药标签和说明书所示内容使用。因此,受害人根据需要,符合要求地自购药品并不为法律所禁止,是合法的治疗行为。更何况,张老伯自行购药有出院时医嘱为证。保险公司作为赔偿义务人,若对张老伯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若举证不能,则应全额承担包括自行购药、用药在内的全额赔偿。








文章来源: 长沙交通事故律师
律师: 刘卫平 [长沙]
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874233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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