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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逃逸与无意驶离如何区分 交通事故诉讼管辖法院受理情况是怎样的

2020年7月3日  长沙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lwpwz.com/

 刘卫平律师,长沙交通事故律师,现执业于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故意逃逸与无意驶离如何区分

  在实践中,如果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擅自离开事发现场的很可能构成肇事逃逸,那么故意逃逸与无意驶离如何区分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如果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擅自离开事发现场的很可能构成肇事逃逸,但也有驾驶人根本没有意识到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而无意驶离的情况发生,此时就需要认定到底是故意逃逸还是无意驶离。那么故意逃逸与无意驶离如何区分呢下面跟着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故意逃逸与无意驶离如何区分


  鉴别故意逃逸和无意驶离时,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判断。


  1、从轮胎痕迹进行分析


  驾驶人在行车过程中,遇到危险情况时,采取紧急制动、打方向绕躲是一种本能的反应。故意逃逸行为是交通肇事后才发生的,所以如果现场存在制动时的轮胎痕迹或行驶轨迹明显变化,则说明肇事车辆驾驶人知道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应认定为故意逃逸。如果道路交通事故后无意驶离,现场应该既无制动拖印,轮胎的轨迹也不会发生明显的变化。


  2、从肇事的时间、空间条件上分析


  故意逃逸的条件是路上人车稀少,所以一般发生在夜间、午后、清晨、偏僻道路上。在白天的繁华街道上或交通要道,人车密集,


  一般情况下,驾驶人不敢逃逸。在众目睽睽之下离开现场,可能是无意驶离。




  3、从肇事后的行为进行分析


  故意逃逸者交通肇事后可能采取下列行为:


  故意改变原行车方案装卸地点、运行路线、行车方向、时间等;


  有意识地借口或寻机进行非正常的车辆维护和修理,旨在毁灭证据;


  制造假象、伪证,行为不正常,企图蒙混过关;


  与知情者和利害关系人订立攻守同盟,抗拒侦查;


  事后装病不上班或故意跑长途不归,进行躲避;


  其他不正常行为。


  一般情况下,无意驶离者不会出现上述不正常现象,肇事后不躲不藏,行为正常。


  4、从接触部位进行判断


  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接触部位在车前部位或前轮,肇事车辆驾驶人故意逃逸的可能性大。如果接触部位在车的侧后方或挂车,肇事车辆驾驶人发现困难,则存在无意驶离的可能。


  5、从事故形态上分析


  如果是碰撞事故、碾压事故,发生事故时声响很大,车辆颠簸现象严重,则多为故意逃逸。如果是轻微刮擦,接触能量和声响很小,则存在无意驶离的可能。


  6、对证人证言进行分析


  对目击者注意询问当时所处的位置,是否向肇事车发出什么信号,当时肇事车是否制动,有无停车,行驶有无异常。


  对知情人除询问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是否停车、有无摇晃、是否听到声响外,还要询问道路交通事故后的行驶路线、行车速度、驾驶人的言行、有没有洗车、修车、换件等。注意分析前后有无矛盾,有无不合逻辑的地方,与肇事车辆驾驶人的供述有无矛盾等。


  7、对肇事车辆驾驶人陈述进行分析


  无意驶离者陈述行车过程时,一般心怀坦荡,前后顺畅,而故意逃逸者则会否认行经现场,陈述前后矛盾、不合情理。


  二、如何保护交通事故现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当事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保护交通事故现场:


  1、不准移动现场上的任何车辆、物品,并要劝阻围观群众进入现场。对于易消失的路面痕迹、散落物,应该用塑料布、苫布、苇席等可能得到的东西加以遮盖。


  2、抢救伤者移动车辆时,应做好标记。


  3、将伤者送到医院后,应告知医务人员对伤者衣物上的各种痕迹,如轮胎花纹印痕、撕脱口,要进行保护。


  4、严防再次事故的发生。发生事故后,要持续开户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50米以外的地方放置警告标志,以免其他车辆再次碰撞。对油箱破裂、燃油溢出的现象,除及时报警方及消防人员外,还要做好防范措施。特别注意:燃油起火时,不能用水灭火,要用沙子覆盖的方式来灭火,否则极易造成火势扩散。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最新故意逃逸与无意驶离如何区分的相关内容。综上,无意驶离者陈述行车过程时,一般心怀坦荡,前后顺畅,而故意逃逸者则会否认行经现场,陈述前后矛盾、不合情理等。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律师。







交通事故诉讼管辖法院受理情况是怎样的

  在实践中,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当事人私下协商不成要起诉的,那么交通事故诉讼管辖法院受理情况是怎样的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交通事故可以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当事人私下协商不成要起诉的,应当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管辖。那么交通事故诉讼管辖法院受理情况是怎样的呢下面跟着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交通事故诉讼管辖法院受理情况是怎样的


  1、管辖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所管辖的区域或者道路内发生的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发生地管辖不明的,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管辖确定后,由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2、受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的,应当登记备查,记录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单位、联系电话、发生交通事故时间、地点、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人员伤亡等简要情况。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详细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等有关情况。


  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接到当事人提供的交通事故证据材料之日起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当事人未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交通事故调解的结果


  1、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2、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3、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4、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交通事故扣车返还时间规定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因收集证据需要,扣押当事人车辆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同时,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对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必须由事故处理部门提供,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规定,通知当事人领取车辆及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时限均是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即使事故处理部门在制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立即向当事各方送达,受害人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立即向法院提起采取财产保全申请,但同时对方当事人要求领取扣留车辆,这样一来陷事故处理部门于两难境地:不放行扣留车辆,已到扣留时限;如果放行扣留车辆,法院一旦裁定财产保全,又无车可保。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最新交通事故诉讼管辖法院受理情况是怎样的的相关内容。综上,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所管辖的区域或者道路内发生的交通事故等。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律师。








文章来源: 长沙交通事故律师
律师: 刘卫平 [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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