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交通事故案例
文章列表

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胎儿是否可以作为间接受害人?

2017年11月28日  长沙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lwpwz.com/


  在间接受害人扶养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应是间接受害人,尽管加害人的侵权行为没有直接侵害间接受害人的身体权、健康权,但因侵权行为导致了间接受害人身份权中的扶养请求权被破坏。胎儿是否应该作为间接受害人呢?胎儿在未出生前虽尚不具有权利能力,不享有被扶养的权利。但是胎儿在出生之前,已经事实上存在了,并且终究要出生成为一个活体的人或死胎。如果在胎儿孕育过程中,作为胎儿的扶养人被致死,其出生后的扶养权利被剥夺。但对其出生的胎儿怎样给付扶养损害赔偿,我国《民法通则》末作规定,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实践中有三种具体情况:

  1.胎儿因合法婚姻关系而受孕,在胎儿孕育过程中,扶养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胎儿出生后,胎儿的母亲与胎儿的爷爷、奶奶为争夺扶养损害赔偿权发生矛盾时,应由胎儿的母亲作为胎儿的法定代理人行使扶养损害赔偿权;

  2.胎儿因合法婚姻关系以外的男女性行为而受孕,在胎儿孕育过程中,扶养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因受害人一方有一定的法律常识,请求对死者的尸体进行部分提存,为胎儿出生后行使扶养赔偿权保存了证据;

  3.胎儿仍为合法婚姻关系以外的男女性行为而受孕,在胎儿孕育过程中,扶养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由于受害一方当事人没有法律常识,待尸体处理后,胎儿出生时发现胎儿无人扶养,才想到要为胎儿行使扶养赔偿请求权时,因胎儿为非婚生子女,要想证明胎儿与扶养人之间原存在亲权关系却没有了证据,导致在实践中权利主体不能确认使这类型案件的胎儿的扶养赔偿权无法行使。我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笨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及《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这些规定,均体现了胎儿不论是合法婚姻关系受孕还是合法婚姻关系以外的男女性行为受孕,就胎儿而言,都应享有扶养损害赔偿的请求权。那么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若受害人死亡,尚有胎儿仍在孕育过程时,执法机关就应当告知受害者的亲属,在征得其亲属同意的情况下,保存死者的部分尸体作为检材。这样待胎儿出生后为活体时,间接受害人在请求扶养赔偿时才有充足的证据,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护。



文章来源: 长沙交通事故律师
律师: 刘卫平 [长沙]
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874233999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lwpwz.com/art/view.asp?id=899584614287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高新区局45岁以下干部办税大厅业务培训圆满结束
  • 2.浏阳市局五分局围绕金三上线力促三点开花
  • 3.初秋的夜
  • 4.望城区局:召开金三上线万人压力测试小结会
  • 5.雨花区局组织观看“法制地税•星城之歌”纪实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