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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超速溺水身亡交通事故

2017年11月8日  长沙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lwpwz.com/

  事故类别:交通事故

  发生时间:2003年9月4日

  发生地点:××省际公路75KM+800M处

  伤亡情况:死亡4人

  严重级别:特大交通事故

  经济损失:49万元

  [事故经过]

  2003年9月4日22时左右,负责湖北长江干堤整险加固工程项目的经理部刘某某等一行4人,乘坐普通型桑塔纳轿车由县城返回项目部途中,行至离县城约20公里的转弯处,车辆驶出路外58.3米后坠入河中,造成驾驶员贾某某,乘车人刘某某、潘某某、蒋某某4人全部溺水身亡,车辆及公路设施损坏。

  [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经地方交警大队对事故现场的勘察、对事故车辆的技术鉴定及对死者遗体的法医分析,认定造成事故的原因是驾驶员贾某某在驾驶车辆通过弯道时,思想麻痹,车速过快,采取措施不当。

  2、间接原因:

  (1)安全教育不到位,有漏洞,有盲区。该项目是“管理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没能真正落实,加之工程已到收尾阶段,从领导到员工就放松了安全这根弦,以致驾驶员夜间开快车时,车上无人及时提醒和制止,丝毫没有安全意识。

  (2)对驾驶员和机动车管理比较粗放,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项目部租用车不规范,随意性大。

  3、主要原因:驾驶员贾某某驾驶车辆通过弯道时,思想麻痹,车速过快,采取措施不当。

  [预防措施]

  1、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制定机动车和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全局在岗驾驶员(包括临时聘用的驾驶员)签订安全驾驶责任书或安全行车保证书,缴纳一定数额的安全行车保证金。

  2、加强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奖罚分明。

  3、加强对“管理型”项目的各项专业管理,特别是安全管理。

  4、加强对项目各级领导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加强项目部安全生产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文章来源: 长沙交通事故律师
律师: 刘卫平 [长沙]
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874233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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