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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肇事案件的量刑对策

2017年11月8日  长沙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lwpwz.com/
  在孙伟铭案件中,二审法院将死刑改判为无期徒刑,主要是考虑到在严重醉酒情况下,行为人的辩控能力有所下降;较之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小且事后能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对于上述二审法院改判所考量的酌定量刑情节中,有以下问题需要进一步商榷或明确:
  第一,在间接故意犯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及行为的客观Σ害性是否一定比直接故意犯罪中的要小?当然,在一般情况下,特别是其他情节大体相同的时候,间接故意犯罪的Σ害往往要比直接故意犯罪轻一点;但是就不同的直接故意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案件而言,从Σ害后果并结合主观上看,有些间接故意犯罪案件可能比另一些同种性质的直接故意犯罪案件的Σ害更大。
  第二,酒后行为人控制力降低,是否可以作为减轻处罚的根据?孙伟铭案、黎景全案之所以由死刑改判为无期徒刑的一个重要理由,是由于行为人处于醉酒状态,其控制力有所降低,才造成第一次的事故犯罪。这个理由在理论上存在一定的问题。因为本来就是醉酒类犯罪,行为人控制力降低了才造成了第一次的事故犯罪,其后的不计后果行为不需要区分控制力大小,因此,酒后行为人控制力降低,不足以作为减轻处罚的根据。
  第三,根据被告人事后赔偿被害方的行为而减轻对其的刑事处罚是否有必要?尽管赔偿行为本身并不是直接影响量刑的因素,而是表明了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认罪表现,但从被害方角度看,在被害人已经死亡的情况下得到一定数额金钱的赔偿,毕竟降低了被害方家庭的经济负担,一定程度上从物质上减少了犯罪所造成的Σ害。这些都是赔偿的积极意义。在和谐社会理念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方的可以考虑作为减轻处罚的依据。
  第四,“醉驾”致死伤案件是否绝对不会判死刑?这两件案件的判决具有一定的司法指导性意义。有观点据此推出醉驾致死伤案件绝对不会判死刑的结论,但这似乎过于武断也根据不足。这两件案件虽然后果非常严重,但是其中包含很多从宽因素,如果?有这些从宽因素,在保留死刑的情况下很难说绝对不应也不会适用死刑。笔者主张严格限制并尽量减少死刑的适用,但不能说醉驾致死伤并认定为以Σ险方法Σ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件一概不能适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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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长沙交通事故律师
律师: 刘卫平 [长沙]
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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